据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张某、李某回家时在电梯门口吃雪糕不小心掉了一块。王阿姨路过时,刚好踩到电梯口的雪糕污渍摔倒,经鉴定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王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阿姨走路时应当仔细观察路面状况,自身亦有责任。而张某、李某二人在吃雪糕等电梯时,未对掉落的雪糕污渍进行清理,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小区物业未对该雪糕污渍进行及时清理,亦存在管理不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张某、李某承担40%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王阿姨承担30%责任。
这是一起在公共场所意外摔倒的案例。大家出门到小区、游乐场、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许也遇到过路面湿滑或者踩到异物打滑的情况,稍有不慎就可能摔倒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梳理了以下案例,希望大家通过具体事例知晓法院判责的情况,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心里能有个底。
01 乘公交车因刹车摔伤
今年3月,荆州某公交车上一名老年人起身调换座位。换好座位后,老人觉得还是不满意,为寻找更舒适的座位,于是第二次起身准备换座。而此时公交车恰好启动,正起身穿过走道的万老太因车辆启动的惯性而向后摔倒,造成头部受伤。
万老太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公交公司为其垫付了住院费用。经过10天住院治疗后,万老太出院回家静养3个月,由家人看护。今年8月,万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交公司、司机朱某共同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
本案中,万老太乘坐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万老太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乘客损伤,即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万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在公交车启停期间频繁调换座位的行为会增加自身受损风险,其对损害的造成具有一定过错,应减少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交公司对万老太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从中扣减已垫付的住院费用;万老太因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自行负担30%的损失;司机朱某因系执行工作任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公交公司主动了履行赔偿义务。
02 在商店门前地毯打滑跌倒骨折
2022年8月5日,周琪经过珠宝店门前的红色地毯时,突然打滑跌倒在地,疼痛难忍。周琪坐在店铺的石阶上稍作休息,便被丈夫和朋友送往医院诊治,后住院治疗。医院的诊断意见为:右腓骨上段和下端骨折、右后踝骨折。周琪住院15天,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周琪要求珠宝店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周琪将珠宝店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要求珠宝店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藤县法院认为,庭审中珠宝店承认门前的地毯是其铺设,且铺设地毯的地方是进出珠宝店的必经之路,属珠宝店整体使用的一部分。现珠宝店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周琪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周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地面湿滑的危险并谨慎通行,本人未尽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藤县法院酌定珠宝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周琪自行负担20%责任。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珠宝店应向周琪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驳回周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在小区广场砖路面骑电动车摔倒受伤
2019年,家住厦门的赵某前往案涉小区查看小区内补习班,骑电动车进入案涉小区,在广场砖路面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之后,赵某被送往厦门市中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经司法鉴定,赵某还被评为伤残十级。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案涉小区虽然允许骑行电动车,但只有水泥路允许骑行,广场砖路面是禁止骑行的,对此物业公司已经明确设置“广场砖禁止骑行”的警示标志。同时,事发当天下雨导致的路面湿滑,赵某自己骑行不慎摔伤,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对损结果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赵某支付6万余元。
然而,二审却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什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理由为:赵某要求小区物业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考量居民小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公共场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而之后的“等”字,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同类项的公共场所。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虽然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也会订立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这种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上的约定,显然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不是一个类项。
04 公园试营业免费玩攀岩游客摔伤
某公司经营的体育文化公园开始试营业,小张参加了公园内的免费攀岩活动,在从顶部下降时摔伤。随后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小张构成八级伤残。小张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其认为是由于保护绳太长才导致在下降过程中从半空直接掉到地上摔伤。
被告公司辩称,当前公园正处于试营业阶段,设备还在调试,旁边标有禁止攀爬的提示,没有人员看守,没想到小张会擅自攀爬,故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涉案体育文化公园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试营业阶段也有提供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场地内的游客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小张攀岩过程中所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不足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小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张在明知被告公司所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不能充分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依然参与此活动,对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就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公司对小张遭受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05 穿棉拖鞋逛超市,因地面有水滑倒受伤
2022年4月16日,70岁的老人周某到市区某超市购物,行至一楼某茶叶柜台时,因地面有少量积水,不慎摔倒,致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周某将超市的经营者扬州某百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某在进入被告经营的超市时摔倒,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摔倒处的地面上存在少量积水,被告扬州某百货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采取相应警示措施,提醒公众注意防止摔倒。被告因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周某因其年龄较大,且脚穿棉拖鞋,进入超市时未能适当注意地面状况,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各方过错以及原因力比例,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扬州某百货公司赔偿原告周某9.5万元。